shipowner
原来看中国人写的东西就觉得很乱。比如,很多提起滞期的文章,都用了『船舶所有人』,显然是来自英文的那个shipowner。但是这里的ship+owner不能解释为『船舶』+『所有人』。滞期问题发生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这个合同,顾名思义都知道涉及的是船舶出租问题,当事双方是船舶『出租人』(船东)和船舶『承租人』。书里面、论文里面开口闭口『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自己稍微动动脑筋也该觉得不是那么通顺吧?何况这个shipowner也不一定是船舶的所有人,他完全有可能也是承租人而已,涉及滞期的航次租船完全可能是二次出租的情况,当事双方都不是船舶所有人。把shipowner翻译成船舶所有人,根本就是个离谱的错误。法国人就绝对不会把shipowner说成proprietaire(所有者,所有权人),而是affreteur(出租人)。把shipwoner说成proprietaire的话,估计老师会给0分!可是在国内一些学术期刊上N多文章堂而皇之: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和船舶承租人……
以前还看过关于大陆架的问题。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XX条规定,大陆架划分在无特殊情况下才采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我翻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没找到这条规定!印象里只有在日内瓦大陆架公约里才有这个等距离-中间线。但是显然也不是他说的那一条。
至于那个『领海就是12海里领海+12海里毗连区+176海里专属经济区,总共也就200海里』的『10年海洋工作经验』的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领海的兄台,我就不再提了……
国内的学术氛围只能用一个字形容:乱!
至于那本中文版的《装卸时间与滞期》,其与众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的,大连海事的人翻译的吧,至少大连海事的校长大人亲自校对的,上面写得清清楚楚。大连海事没说的,绝对是国内海事方面的专业性大学。对于出现『船舶所有人』这样的翻译我只能用一个字表达我的感受: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