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到
查资料的时候看到一段东西,觉得说的还不错,可惜网站上没写作者,晕死~~
我感兴趣的是徐国栋先生提出的这样一个观点:民法典中人法与物法的编排顺序会从根本上影响民法典的“精神气质”(ethos)。徐先生认为,他的理想主义思路是人文主义的,而现实主义的思路是“物文主义”的。而且,这种人文主义有别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以及启蒙运动以来的传统人文主义(文中称为“旧人文主义”)。其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新人文主义的民法典高扬人文主义旗帜,凸显“人”在民法典中的重要性,而“物文主义”的民法典则过于强调财产价值的重要性,因此遮蔽了人的主体性地位,也使得民法典丧失了应有的人文关怀。 在徐先生的论文中,中国的物文主义民法典与 “现实主义”思路的民法典是等同的。
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法典都有其自身逻辑。除了前文已经分析瑞士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以外,法国民法典也有其独特逻辑。该法典的第三编一直为世人诟病,学者普遍认为它是一个大杂烩。 但是,如果我们细细品味的话,我们也会发现它在逻辑上也能够成立,虽然粗疏了一些。该章一共规定了继承、几种有名合同、非合意之债、和解、民事拘留、债的担保、强制执行及债权人之间的序位以及时效。其中,有名合同是民法典中获得财产的主要方法。优先权和质押则是保障获得财产的手段。把非合意之债作为获得财产的一种方法,虽然多少有些荒唐,因为这种获得财产的方法与取得财产的人的自由意志没有多大的关系,但是它们的法律效果都是以一方获得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为结果的。对侵权行为而言,受害人可以获得财产赔偿;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而言,当事人双方都可能获得一定的财产利益。和解和民事拘留也可能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获得财产。
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顺序在逻辑上都是自洽的,尽管我更偏爱人法前置的体例。但我认为,这种逻辑的差异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或者立法倾向无关,至少关系甚微。徐国栋先生指出,“人与物的顺序问题是一个重要性问题”,他认为德国民法典的这种物法前置的体例是“物文主义”的。因为物法前置的一个后果是使人遮蔽在物中,在这样的立法体例中,人的本性似乎荡然无存了。徐先生称他设计的民法典是“新人文主义的”,从整个文章来看,人法与物法的前后顺序是决定人文主义/物文主义的主要标志。 下文我将分析人法与物法的顺序是否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有关。
我感兴趣的是徐国栋先生提出的这样一个观点:民法典中人法与物法的编排顺序会从根本上影响民法典的“精神气质”(ethos)。徐先生认为,他的理想主义思路是人文主义的,而现实主义的思路是“物文主义”的。而且,这种人文主义有别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以及启蒙运动以来的传统人文主义(文中称为“旧人文主义”)。其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新人文主义的民法典高扬人文主义旗帜,凸显“人”在民法典中的重要性,而“物文主义”的民法典则过于强调财产价值的重要性,因此遮蔽了人的主体性地位,也使得民法典丧失了应有的人文关怀。 在徐先生的论文中,中国的物文主义民法典与 “现实主义”思路的民法典是等同的。
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法典都有其自身逻辑。除了前文已经分析瑞士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以外,法国民法典也有其独特逻辑。该法典的第三编一直为世人诟病,学者普遍认为它是一个大杂烩。 但是,如果我们细细品味的话,我们也会发现它在逻辑上也能够成立,虽然粗疏了一些。该章一共规定了继承、几种有名合同、非合意之债、和解、民事拘留、债的担保、强制执行及债权人之间的序位以及时效。其中,有名合同是民法典中获得财产的主要方法。优先权和质押则是保障获得财产的手段。把非合意之债作为获得财产的一种方法,虽然多少有些荒唐,因为这种获得财产的方法与取得财产的人的自由意志没有多大的关系,但是它们的法律效果都是以一方获得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为结果的。对侵权行为而言,受害人可以获得财产赔偿;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而言,当事人双方都可能获得一定的财产利益。和解和民事拘留也可能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获得财产。
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顺序在逻辑上都是自洽的,尽管我更偏爱人法前置的体例。但我认为,这种逻辑的差异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或者立法倾向无关,至少关系甚微。徐国栋先生指出,“人与物的顺序问题是一个重要性问题”,他认为德国民法典的这种物法前置的体例是“物文主义”的。因为物法前置的一个后果是使人遮蔽在物中,在这样的立法体例中,人的本性似乎荡然无存了。徐先生称他设计的民法典是“新人文主义的”,从整个文章来看,人法与物法的前后顺序是决定人文主义/物文主义的主要标志。 下文我将分析人法与物法的顺序是否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