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与例外
就是法不溯及既往。
不能拿后定的法律去规范之前的行为,因为法律应当对人的行为作出确定性的指引。
否则,就是典型的“反攻倒算”。
但纽伦堡审判所依据的规则,却大多是在战后确立的。包括当今很时髦的破坏和平罪、反人类罪、战争罪等待,也都是纽伦堡审判之后慢慢确立和精细化的罪名。
纽伦堡审判的确对于国际刑事立法和审判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那正好说明审判之前相关国际立法的薄弱。
在某些方面,这个审判,是针对二战期间纳粹的作为,去制定一套整治他们的法律,然后几个战胜国通过了这项法律,就拿来审判战败国的“战犯”,去判定他们在这项法律通过之前的行为。
这除了“反攻倒算”,还能是什么。
对方不服,认为纽伦堡审判即使违背了法律原则,也没有违背法律精神。
从结果来看,它是正义的。
法律追求的不就是公平正义么?
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公平是不可能实现了。
那正义呢?
我是完全不想去考虑正义不正义的问题的。
因为“正义”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国际法的范围内,对它的定义权只操纵在有权者手中。
说白了,强权=正义。
退一步来说,也不能因为审判结果的“正义性”,就轻易地去原谅甚至美化它的“去原则化”。
有规则就有例外,对于规则来说,例外并不是大不了的事。
但原则完全不同了。对原则的破坏是要万分谨慎的。
比如,刑事诉讼程序中,就不允许公诉机关违反程序的要求去取证。
如果只是追求“结果正义”,那么不就可以不择手段了么?
不规范的程序是对结果正义的严重威胁,因此宁可牺牲结果正义,也不能违背程序正义。
所以,用纽伦堡审判的“结果正义”来支持这个审判的正义性,仍然是值得商榷的。
纽伦堡审判最大的积极意义,我倒觉得不是对战犯的惩处(表面上的结果“正义”),而是通过法律的形式,为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反攻倒算”做出了一套严密的流程,并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制定了“正义”的规范)。相较于以往战胜国对战败国的“瓜分”式和“掠夺”式的处置(一战才过二十年就逼得德国又造反了),实在是一大进步。
这是一个不是那么美,但也不是那么丑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