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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作著作权,以及作者权利保留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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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TombCrow|发布时间=2020-4-23|发布于=微博(@古墓丽影INFO)|内容关于=法律}}《著作权法》意义上,翻译是不是创作?翻译会不会侵权?侵权翻译又是否受到保护? *别人写的东西,我翻译过来,这译本是不是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我翻译别人的文章,必须征求作者许可吗? *别人转载了我未经许可翻译的文章,我能不能主张权利? *我们自己制作了官方设定集/官方漫画的中文版,是不是侵权? 这篇文章里,我们就来聊聊翻译作品(也包括其他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TombCrow 于2020年4月发表于古墓丽影中文站微博([https://weibo.com/tombraider @古墓丽影INFO]),原名[https://weibo.com/1796731422/IFzRhv1aL?from=page_1005051796731422_profile&wvr=6&mod=weibotime&type=comment 《说说译作著作权》] == 译作著作权 == 要探讨译者是不是能够享有译作的著作权,先得知道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br> 因此,“'''作品'''”是著作权的关键。 那么,译文是不是著作权范畴内的“作品”? “作品”的法律定义,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br> 可以看出,“独创性”与“可复制”是构成作品的实质条件,而“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智力成果的关键,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什么是独创性?<br> 法律并没有像“作品”一样给出特别明确的定义。顾名思义,它指的是“独立创作完成”。司法实践中,“作品”要求体现作者的判断和选择,能够体现作者的智力投入所达到的创作高度。 我们来看翻译。<br> 翻译要求作者投入智力,做出选择和判断,其译本是作者智力活动的成果,也体现了作者的创作高度。因而,'''译文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有人认为翻译不是创作,可能是因为他自己(或者自己想象中的)翻译从来不用过脑子,所以体会不到翻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也就认识不到译文是一种具备独创性的智力成果。<ref>此文针对的是“古墓丽影网站”称古墓丽影中文站“不做事”、“不原创”,把被古墓丽影网站搬运过去的中文站翻译作品也算进中文站的原创是“不要脸”。本来是回击这番神论的吵架文,一不小心给写成了正经的普法文章。[[File:zzer-byl.jpg|thumb|“翻译也能算原创吗?”——大量抄录古墓丽影中文站翻译、报道和整理信息,并宣称中文站无原创的法盲]]</ref> == 译作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 译者享有译本的著作权,这明确规定在《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法律的规定是: <blockquote>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blockquote> 在法律上,摄制、改编、翻译、汇编行为产生的作品称为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这种权利所涵盖的范围,与原作品的著作权没有区别。 当然,演绎作品是原作基础上形成的,因此演绎作品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对于翻译作品来说,最典型的侵权情况,是侵犯原作的翻译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 原作的著作权 == 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br> 前四项属于人身权,其依附于作者本人,不可以转让。<br> 有人身权就有财产权,那是可以利用作品实现经济利益的权利,作者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得报酬,比如发行、出租、放映等等。 著作权是一种垄断性权利,也就是:'''未经许可,不可使用'''。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作者授权,对其作品任何形式的使用(除了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形),无论翻译还是转载、整理、汇编等等,那都是侵权,即使是注明原作者和来源。 无授权的翻译,通常侵犯作者的两项权利权: # 翻译权,也就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未经许可擅自翻译,就侵犯了作者的翻译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许可翻译并上传到网络,使作品处于可被公众随意获取的状态,就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那么,我们是否每次都得询问原作者,以征求翻译许可呢? 不一定。 这是因为,现在的网络时代下,很多作者会放弃自己的部分著作权。 == 作者的权利保留和放弃 == '''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这是我们最熟悉的一种版权声明。 它表示著作权人保留著作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利,这是商业网站常用的版权声明。<br> 如果严格遵照版权规定,在“保留所有权利”的主张下,该作者的作品甚至不得转载。 这种对作品过于严格的保护,不利于知识的共享和传播,因此,产生了其他的版权声明,比如“'''保留部分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和“'''放弃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versed)。 于是,在共享精神的倡导下,也就诞生了一些有些朋友可能“不明觉厉”的版权协议。 比如,最常见的可能就是'''CC'''协议、'''GNU'''、'''GPL'''这些字眼。<br> 此外,你可能还见过时髦的新词“'''copyleft'''”,其名称与标志都与表示“版权”的“'''copyright'''”针锋相对。[[File:copyright-copyleft.jpg|500px|缩略图|左边这位就是 Copyleft,跟右边这位 Copyright 就要反着来~]]<br> 它们都是什么意思?这里简单说几个常见的协议。 * 知识共享协议(CC),旨在让作者允许分发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它为作者赋予了很大的灵活性,让作者决定保留什么权利、放弃什么权利。你可以只保留署名权,也可以增加禁止商用、禁止演绎作品等条款。比如,维基百科采用的是“'''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意思是使用维基百科的内容,你可以自由分享、制作演绎作品,甚至是商用,但你需要对作品进行署名,并且使用时如果对百科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必须以相同的方式共享——也就是你不得对自己演绎作品的分享增加限制条件,比如维基允许作品商用,你在维基基础上的演绎作品就不得限制商用。<ref>维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确保其所提倡的“知识共享”理念。因为若没有对演绎作品做出“相同方式共享”的限制,那么基于维基内容产生的演绎作品就可能被附加分享的限制,例如禁止转载、禁止商用等,这将与维基的理念相悖。比如某人翻译了维基的内容,但若是允许他禁止转载,就不符合维基的“知识共享”理念。</ref> * GNU计划,这是一个自由软件集体协作计划,目标是让GNU软件可以自由地“使用、复制、修改和发布”,由此诞生的几个协议,最常见的就是GPL。 * GNU通用公共许可协议(GPL),是计算机软件的许可协议。GPL许可协议下,用户可以自由运行、学习、共享和修改软件。这方面一个典型就是安卓系统,安卓的开源和开放,才产生了小米版安卓、魅族版安卓、华为版安卓,各种安卓。另一个离我们近的例子是[[OpenLara]],这个项目其实脱胎于 OpenTomb,正因为OpenTomb开源、采用GPL协议,因此OpenLara才能在它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代码,形成自己的作品。如果OpenTomb采用“保留所有权利”,情况会完全不同。 而GNU和CC协议中维基所采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都属于“copyleft”范畴,主要是为了更便于他人使用和传播,而不必遵循过于严格的版权(copyright)保护规则。<ref>从刚才那条解释可以看出,CC协议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保证了“知识共享”,因此属于“copyleft”的范畴,而比这个看似要求更低的一个光秃秃的“署名”,反而不是“copyleft”。因为它对演绎作品的共享方式没有做出约束,不能保证演绎作品的开放性。</ref> 访问网站的时候,你可以留意一下网站的版权声明,看是采取了哪种版权协议。比如,古墓丽影中文站百科采用的是CC协议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你无需征求许可,可以在注明来源的情况下对百科资料进行转载、翻译、制作其他演绎作品,但在分享和演绎时,作品应继续遵循“署名-相同方式共享”的知识共享协议。 如果在网站上找不到任何版权声明,那么默认的就是“保留所有权利”。对于这些网站资料的任何使用,包括转载和翻译,都需要事先征求许可。 == 侵权译作是否受法律保护 == 侵权的翻译作品,主要就是未经授权的翻译作品,法律是否会保护? 比如,JeuxVideo.com 的版权声明是“保留所有权利”,我没有经过许可,翻译了他们的报道,别人把我的译文抄了过去,是不是侵犯了我的著作权? 如果对方说我这作品本身就是侵权作品,无权主张权利,那有没有道理? 要讨论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看看,侵权演绎作品的创作,包含了什么内容。 它其实可分解为两个行为: * 侵权行为 * 创作行为 侵权行为产生侵权后果,即演绎作品的作者可能被原作者追责。 而创作行为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它受到法律的保护。 拿通俗的话来讲,虽然这种作品侵权了,但一码归一码,该保护的要保护,该问责的要问责。 所以,即使是侵权的演绎作品,作者仍然享有著作权,它受法律保护,哪怕是原作者,也不能侵犯译者对译作的著作权。 至于演绎作品的侵权责任,原作者可以来追责。 打个比方,我私自翻译了 JeuxVideo 的报道,JeuxVideo 不可以把我的译本随意挂成他们的中文版,但可以要求我删除译本、承担侵权责任。 == 特殊的“翻译”:国外出版物汉化版和计算机软件汉化补丁 == 上文讨论的都是网络文字的翻译,而对于国外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的民间汉化,不仅涉及到了翻译,还涉及到对原作品的修改和编辑,也涉及到《著作权法》之外的特殊法律规定。 文字报道的翻译,改变了作品的表现载体,它可以独立于原文存在,成为新的作品。但软件和图文出版物的汉化,情况则与之不同。例如,官方漫画的汉化,很难说它具备“独创性”,因为文字只是漫画中的一个部分,作品主体是画面,而画面的作者,并不是汉化者,因此,汉化版漫画不是汉化者的“独立创作”。<ref>文字翻译是译者的作品,而汉化版漫画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在法律界没有多大争议。有点争议的是游戏攻略(包括图文攻略和视频攻略)。攻略如果是对游戏预定流程的重述,通常不会被认为是作品,无论是视频还是图文的形式。但在法律界也有观点认为,注入游戏操作者创造性成果的内容,因为体现了玩家的判断和选择,具备了“独创性”,可以认为是玩家的作品,例如在《我的世界》或其他沙盒中创造的建筑物。这一观点仅为学术探讨,尚未获得判例支持,还属于一个争议点。然而,如果仅仅是流程视频或者流程图文,则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这一点并无争议。下面的案例其实是司法界的普遍认知:流程攻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作品”。<gallery> File:gl-case-1.jpg File:gl-case-2.jpg File:gl-case-3.jpg </gallery> </ref> 另一方面,相比翻译外网报道,民间汉化官方设定集、官方漫画等出版物,除了侵犯著作权,还至少涉及到两个敏感问题: # 原出版公司的商业利益。原版拿到国内出版,涉及到引进授权的许可费用。也就是,在国内引进出版中文版,国外的原版作者和出版公司是有利可图的,但民间汉化显然不存在支付这笔授权费用。另一方面,汉化版的存在对原版可能是个冲击,这对于漫画尤其典型。官方设定集多为实体版,读者多以实体收藏为购买动力,但官方漫画很多都有电子版销售,本来原版的完整漫画需要购买才能看到,但当网上可以轻易看到完整的汉化版,读者也就不再有购买原版的需要。至于汉化版对于原版是宣传更大还是破坏更大,以及如何应对和处理,这要看各公司自己的权衡。 # 国家对出版物的管理规定。官方漫画、官方设定集等等,在国外是合法出版,但在国内没有取得版号。对它的翻译和传播不但牵扯到《著作权法》,还涉及国家对出版物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汉化补丁同样有其适用的特别规范。除了《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和管理有一系列特别规定。 这部分内容我不展开了,因为现在这已经够长了。 == 最后 == 小结一下: * 翻译(也包括其他演绎),是翻译者的创作活动,形成具备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译者对其译作享有完整著作权。 * 翻译作品的著作权行使,不得侵犯原作的著作权。 * 作者声明中放弃了翻译权的,可以直接翻译,否则,未经许可翻译就是侵权。 * 侵权的翻译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但原作者有权追责。 我觉得现在这篇东西,智力正常的人应该都能理解,下图这种法盲得登峰造极的笑话,就不要闹了。 当然,下图这种智力不正常又几年不长进的主,我几年前的简略版解释他就看不懂,现在这版该不懂也还是不懂。<ref>“古墓丽影网站”的站长 Zzer 曾经因为大量搬运中文站报道而在百度贴吧被质疑。当时 Zzer 就表达过古墓丽影的信息都是来自国外,而“翻译无版权”,TombCrow 在当年就曾经告诉过 Zzer 翻译是原创的一种形式,但直到2020年,十年如一日生命不息搬运不止的 Zzer 仍然认定翻译不是创作,并且认为自己一边打包搬运古墓丽影中文站翻译的十数篇游戏开发文档,一边指责中文站这个被他搬运的“供稿者”不原创没啥毛病。</ref> ==脚注== <references/> [[分类:玩家随笔]][[分类: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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