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必须服从丈夫”
总觉得这句话非常熟悉,排除《圣经》的因素,应该是在其他地方看到过。
今天偶然翻到了,这句话来自美国司法系统,案件是丈夫用树枝和马鞭抽打妻子,在她身上留下几道青肿的伤痕。
这应该是个著名案例,顺便把与此案承接的一连串案件摘录一些出来吧……
这是男人们的好时代逐步终结的轨迹啊。
[至少在法律上/表面上是这样哪~]
乔伊纳诉乔伊纳案
Joyner v. Joyer 59 N.C.332(1862)
首席法官皮尔森(Pearson)
丈夫胜诉。
同时代其他法官审理的另一个案子中,丈夫用手指粗的树条打妻子三下。
法官的结论是,除非发生了永久或恶意伤害,否则法院不应干涉或试图控制家庭纷争。
北卡罗来纳州诉罗兹案
State v. Rhodes 61 N.C.453(1868)
大法官里德(Reade)
丈夫胜诉。
稍后的另一个案件中,丈夫在与妻子的言辞争执中抽出一把匕首刺向妻子,没有命中。打算刺第二刀时丈夫被邻居抓住,妻子逃脱。丈夫没有追赶,但警告她不要再回来。
初审中,法官认为,根据“标准只能是实际产生的效果,而不是所用的工具”,丈夫没有刺到妻子,也没有造成任何个人伤害,因此被告无罪。代表州政府的起诉律师上诉。
北卡罗来纳州诉梅布瑞案
State v. Rhodes 61 N.C.453(1870)
大法官里德
丈夫败诉。
此时大法官里德似乎改变了原先在罗兹案的立场,又或者他原先的想法就挺混乱。因为他的一些话和在罗兹案中是矛盾的。
若干年后的另一桩案件中,法庭再次做出对施暴的丈夫不利的判决。
北卡罗来纳州诉奥利弗案
State v. Oliver 70 N.C.60(1874)
大法官塞特尔(Settle)
最后来一段亚里士多德的话收尾吧。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Aristotle, The Politics
陈年旧评分割线(评论顺序 ↑)
哥哥看片点我:[绿豆蛙:掩嘴笑][绿豆蛙:掩嘴笑][绿豆蛙:掩嘴笑][绿豆蛙:掩嘴笑][绿豆蛙:掩嘴笑][绿豆蛙:掩嘴笑][绿豆蛙:掩嘴笑][绿豆蛙:掩嘴笑][绿豆蛙:掩嘴笑][绿豆蛙:掩嘴笑]895
——Jerry·C:忘记TC是学什么的了……这下……
——Jerry·C:回复TombCrow:江南不都是气管炎嘛,哈哈。原来TC不想结婚是由于败诉的倾向……
TombCrow:回复yiyihanqing:人家明明是江南水乡温柔似水的小女人啊
yiyihanqing:那个,不用母系氏族。如果博主肯嫁的话,她老公就等着挨打吧。
TombCrow:回复miclhang_老猫:你可以去泸沽湖考察一下
miclhang_老猫:在母系氏族社会里,男人也受过同等的待遇吧...
莫希:宰了他们 全解决了
今天偶然翻到了,这句话来自美国司法系统,案件是丈夫用树枝和马鞭抽打妻子,在她身上留下几道青肿的伤痕。
这应该是个著名案例,顺便把与此案承接的一连串案件摘录一些出来吧……
这是男人们的好时代逐步终结的轨迹啊。
[至少在法律上/表面上是这样哪~]
乔伊纳诉乔伊纳案
Joyner v. Joyer 59 N.C.332(1862)
首席法官皮尔森(Pearson)
妻子必须服从丈夫,每个男人都必须统治他的家庭,[……]从人类的原初开始,这种状态就一直是婚姻关系的应有之义。[……]因而,法律授权丈夫使用一定程度的强力作为使妻子安分守己的必要手段。为什么依据普通法的原则,如果妻子辱骂或者殴打一位邻居,丈夫要负赔偿之责?[……]这是因为,法律赋予丈夫对妻子的人身管辖权,[……]在许多具体情境下,一位丈夫可以用马鞭打他的妻子或用树条打她几下,乃至于留下伤痕。这些行为不构成充足的离婚理由。
丈夫胜诉。
同时代其他法官审理的另一个案子中,丈夫用手指粗的树条打妻子三下。
法官的结论是,除非发生了永久或恶意伤害,否则法院不应干涉或试图控制家庭纷争。
北卡罗来纳州诉罗兹案
State v. Rhodes 61 N.C.453(1868)
大法官里德(Reade)
如果被打的人不是被告人的妻子,那么,所指控的暴力毫无疑问已经构成了殴击罪。问题在于,被打者是打人者的妻子这一事实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本案。[……]提出的问题仅仅是,法庭是否同意给一位丈夫定罪,因为他在没有起因的情况下给妻子以温和的责打。[……]仅仅是爆发的激情、冲动的暴力以及短暂的痛楚,会被情感很快地遗忘或原谅,[……]但是,当家务琐事被公众所关注,当事各方被曝光而丧失尊严,并且每个人都不遗余力地通过诋毁对方而为自己辩解时,本可以一天就忘却的事将被牢记一生。[……]我们对丈夫鞭打妻子和妻子鞭打丈夫同样不予干涉,当然,不要认为我们主张妻子有鞭打丈夫的权利。我们不愿揭开家庭隐私的帷幕去处罚轻微的暴力,从而使社会蒙受更大的恶害。[……]一次轻微的责打和几次轻微的责打,即使用一根比拇指还粗的木棍,也可能不会产生伤害,但是,一根只有拇指一般粗细的树条,即使是轻微的责打,也可能致人死亡。标准只能是实际产生的效果,而不是产生效果的方式或者所用的工具。
丈夫胜诉。
稍后的另一个案件中,丈夫在与妻子的言辞争执中抽出一把匕首刺向妻子,没有命中。打算刺第二刀时丈夫被邻居抓住,妻子逃脱。丈夫没有追赶,但警告她不要再回来。
初审中,法官认为,根据“标准只能是实际产生的效果,而不是所用的工具”,丈夫没有刺到妻子,也没有造成任何个人伤害,因此被告无罪。代表州政府的起诉律师上诉。
北卡罗来纳州诉梅布瑞案
State v. Rhodes 61 N.C.453(1870)
大法官里德
人与人之间的任何关系都不能作为一方当事人实施、威胁实施恶意狂躁或危险暴力罪行的挡箭牌。在罗兹案中,陪审团因这一意见而受指责:“丈夫有权用不粗于拇指的树条鞭打妻子。”为平衡这一错误,又指出:“一次或几次轻微的责打,即使用一根比拇指还粗的木棍,也可能不会产生伤害,但是,一根只有拇指一般粗细的树条,即使是轻微的责打,也可能致人死亡。标准只能是实际产生的效果,而不是产生效果的方式或者所用的工具。”这些意见对于该案的事实而言是适用的,但是在本案的法庭辩论中,它们被曲解为:在任何情形下,无论使用什么工具,出于何种动机或企图,除非造成永久伤害,法院绝不干预。[……]我们拒绝接受对罗兹案所作的如此这般的解释。[……]原判是错误的。
丈夫败诉。
此时大法官里德似乎改变了原先在罗兹案的立场,又或者他原先的想法就挺混乱。因为他的一些话和在罗兹案中是矛盾的。
若干年后的另一桩案件中,法庭再次做出对施暴的丈夫不利的判决。
北卡罗来纳州诉奥利弗案
State v. Oliver 70 N.C.60(1874)
大法官塞特尔(Settle)
只要树条没有他的拇指那么粗,丈夫就有权责打妻子,我们可以假定这一古老原则在北卡罗来纳州不是法律。的确,法庭已经脱离了野蛮直至进步到认定在任何情况下丈夫都无权责打妻子。[……]如果没有造成永久的伤害,丈夫也没有表现出恶意、残忍或危险的暴力,那么最好还是放下帷幕,挡开公众的视线,让当事各方自行忘却。
最后来一段亚里士多德的话收尾吧。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Aristotle, The Politics
第一个家庭是从由妇人和奴隶这两种人构成的组织中脱胎而来的,诗人赫西奥德(Hesiod)说得好:“首先得到一座房子、一个妻子和一头牵犁的耕牛。”这种依照自然规律建立而又日复一日延续下来的组织就是家庭。
陈年旧评分割线(评论顺序 ↑)
哥哥看片点我:[绿豆蛙:掩嘴笑][绿豆蛙:掩嘴笑][绿豆蛙:掩嘴笑][绿豆蛙:掩嘴笑][绿豆蛙:掩嘴笑][绿豆蛙:掩嘴笑][绿豆蛙:掩嘴笑][绿豆蛙:掩嘴笑][绿豆蛙:掩嘴笑][绿豆蛙:掩嘴笑]895
——Jerry·C:忘记TC是学什么的了……这下……
——Jerry·C:回复TombCrow:江南不都是气管炎嘛,哈哈。原来TC不想结婚是由于败诉的倾向……
TombCrow:回复yiyihanqing:人家明明是江南水乡温柔似水的小女人啊
yiyihanqing:那个,不用母系氏族。如果博主肯嫁的话,她老公就等着挨打吧。
TombCrow:回复miclhang_老猫:你可以去泸沽湖考察一下
miclhang_老猫:在母系氏族社会里,男人也受过同等的待遇吧...
莫希:宰了他们 全解决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