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游戏汉化问题之我见”
我觉得整篇文章的论据都是不成立的。
从民法学的角度上来说,一个基本原则是a做了某行为对b造成伤害,因此a需为次行为对b进行赔偿。那么我们来看看民间汉化组织a是否伤寒了官方正版汉化游戏商(以下简称游戏商)的利益:
首先,民法基本原则从来没有“一个基本原则是a做了某行为对b造成伤害,因此a需为次行为对b进行赔偿。”这一条。那人第一句话就是错误的。
其次,他说的“一个基本原则是a做了某行为对b造成伤害,因此a需为次行为对b进行赔偿。”,应该是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问题。侵权行为之债也不是他说的那么简单,而是包含4个要件:1、有侵权行为,2、有损害结果,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过错。
因此,在侵权行为诉讼中应该从这4点下功夫,而不是所谓“对象”、“目的”这些无关紧要的东西。他的标靶根本就是瞄歪了。
退一步来说,看看他说的那4点。
1.对象?民间汉化的对象是什么?答案是英文版游戏;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翻译其作品而发布,那是侵权行为。“翻译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之一。如果要说就算侵权,侵的也是国外的发布商的权,跟国内代理商没关系,那么请注意“代理”二字,国内代理商拥有民法上的代理人地位。
2.盗版?果说游戏商想要起诉民间汉化组侵权,首先得证明民间汉化组制作汉化就是为盗版服务的,不过既然民间汉化不收任何费用,个人觉得很难证明这一点;
“目的”是刑法中考虑的内容(犯罪的主观方面),在民法中地位甚低。侵权行为之债中唯一考虑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这个过错是指的故意或过失。汉化者不会说“我是无意之间把游戏汉化出来的”吧?或者“无意之间”给发给别人了?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目的”不是要考虑的内容,也不会是法院会采信的内容。民间汉化免费不能证明他们的汉化就不侵权,“对于法律而言,我的存在仅因我的行为”,法律考虑你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依据的是你的行为是否符合那四个要件。“首先得证明民间汉化组制作汉化就是为盗版服务的”才构成侵权,那是汉化方一厢情愿的认识。
3.侵权?既然不能证明民间汉化的目标是盗版,那么他们只是为买了英文正版的玩家而翻译,但是大陆没出英文的正版,所以根本不存在汉化影响了销量。如果游戏商非要说汉化影响了中文版销量,请拿出证据:出现民间汉化前中文版的销量如何,出现民间汉化后销量如何(不好意思,似乎民间汉化前根本没有官方汉化)。
这段挺搞笑,把“既然不能证明”跟“那么只是为了”划上等号,再加上后面的不影响中文正版销量,非常滑稽。想象一下,法庭上汉化组的诉讼代理人说,你证明我们的汉化是为盗版呀,你证明呀,你证明不了吧(废话,你咋能证明别人的意图?!)?所以我们的汉化是为了英文正版!干你中文版P事!咋就影响你中文版销量啦?——
首先,汉化究竟是为正版还是盗版就不说了(根本不是法院需要考虑的问题),其次,汉化组也证明不了他们是为了英文正版服务的,那么代理商是不是就能一口咬定他们是为了盗版了?要说到谁主张谁举证的话,目的根本不会是代理商会考虑的东西,倒是被汉化组视为救命稻草(我们汉化是服务于英文正版玩家的!),那么好,谁主张谁举证,证明你们“服务于英文正版”吧!
再来看下一层次的逻辑——“我们是为了英文正版汉化,所以不会影响你中文版的销量”。这话太有意思了,代理商出中文版那,你汉化英文版,相当于出了一个跟代理商具备强烈竞争性的东西,居然会不影响中文版的销量?何况那个汉化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带有侵权性质的汉化。
另外,关于“证明汉化影响了中文版销量”的证据,不好意思,似乎这位兄台忘了一件事情:民法上不仅仅承认直接损失,也承认间接损失和潜在的损失。
4.已经有人说了,我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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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不是反对民间汉化,只是凡事都有个度,游戏没人代理或者代理商不汉化,那么民间汉化一下未尝不可,但是对于国内代理商明明会汉化的游戏,民间的汉化不可避免会陷入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破解、翻译其作品的地位。如果他们居然还能如此理直气壮,只能说,国内游戏玩家的版权意识实在堪称一绝。
PS:说到目的,我认为即使是民间汉化也是分两种的。fans的汉化和民间专门的汉化组织的汉化还是应当区分开来的。两者的目的并不完全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