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怪……
现在终于理解去年那个学私法的中国人为什么会留级,不留级才怪了。
完全就不是一个体系的。虽然法国也是大陆法国家,但是简直比英美法还要让人头疼。
早上看了一些关于responsabilite(责任)的,下午看了一些关于des biens(物权)的,发现法国那套体系跟中国迥异。首先,responsabilite就是奇怪的分类。法国的民法核心部分基本分为:bien-物权、obligation-义务、responsabilite-责任。其他诸如继承、家庭等就不讨论了。中国(日本、德国)则分为物权和债权。家庭与继承之类也不讨论了。我在法国还没有看到过有债权法的专著。债权这个词是有,但是显然不是一个民法理论中的基本分类。
在物权上,也很不一样。今天看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的问题,就发现奇怪的地方。中国把一些事实上可以移动的财产划分为不动产,通常是因为这个财产的价值巨大,需要更严格的规范来调整。而法国人很奇怪,他们的理论是,一些可以移动的财产之所以能够被认为是不动产,是由于它们有一个附着于地面的固定点。例如码头,飞机场。这样,船舶和飞机可以被视为不动产,适用不动产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国私法理论,动产和不动产中的几大要素是:
1、publicite(类似于中国法中的公示);
2、suretes reelles(根据解释,看来类似于中国法中的担保物权),其中分为抵押以及质押。这又和中国不同。中国的担保物权(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包括抵押、质押、以及留置。我知道留置在法国被叫做优先权,但是与留置又并不完全是一回事情。这个分类中没有写到优先权,不知道为什么,难道优先权在法国不算物权?
3、possession(所有权),这个好像和中国差不多……
4、precedure(意思是“程序”),中国的物权法分类中压根没有这个东东~
下面的还没有看,明天继续……
而中国法完全就不是这么分的,首先民法基柱是物权和债权,物权中包括所有权、占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这么说那个responsablite倒是和中国的“债权”有点像,但是又不是一回事情)。这一套似乎都是抄袭德国……中国的法律除了刑法,很少有自己的主张……
真该好好研究一下~不过估计没多少时间给我好好研究,我那些报告、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