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开始不务正业了……
我的借口是因为要讲承运人责任,所以需要看一下法国民法里面的民事责任一块。我还是挑了一本connaissance du droit,直译过来就是“认识法律”,是法律基础读物,给大一大二看的吧,cycle1的……我已经在读cycle3了啊……丢人……
法国的民事责任(有那么一点点像中国的债权部分……法国民法似乎只有物权法没有债权法……搞不懂……应该和法国民法典有关。法国民法典的三个部分:人、财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财产部分当然是牵扯到物权,但是债权却被划到“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里面,而不是独立的一个部分,这个体系实在是比较怪的……最后那一编那个杂啊,乱七八糟……很早以前就听说法国民法典其实应该全部重写,那个体系应该重新划分,但是法国人比较怀旧,加上拿破仑法典可是他们的骄傲!于是……),产生基础是对他人的损害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害修复或赔偿要求(看来无因管理之债法国是没有了)。
法国的民事责任,分为严格责任(responsabilite strico sensu),也叫合同外责任(responsablite extracontractuelle),或者叫(比较烂地翻译一下)轻罪责任(responsablite delictuelle)。对于最后那个称呼,我觉得中国应该没有什么与之匹配的概念。delictuelle来自delit,这个词按照中国的观念,完全就是刑法概念,是轻罪,或者说轻微违法的意思。但是在法国民事领域,这个词出现频率也不低。感觉上在法国,刑法和民法联系是比较紧密的,在民事责任的过错中也分为故意和过失,并且似乎还进一步细分,后面应该会讲到。而中国只有在刑法中才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去年在Caen的时候,就问我老师:刑法是公法还是私法?老师说有公法成分,也有私法成分,但是我们还是认为它是私法,与民法是一个体系的。在中国的法学院,通常都是刑法专业、民法专业分开,而在法国,没听说有专门的刑法专业或者民法专业(专门的商法专业倒是有的),最常见的是私法和公法之分。所以法国民法和刑法中出现一些共用的概念,可以理解。
法国的那个所谓“轻罪责任”,其实是合同外责任的一种称呼。合同责任很容易理解,就是由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旅行合同产生的责任(在中国可能会说是“债”),其他原因产生的责任(中国的“债”?),就是合同外责任,即所谓“轻罪责任”。但是这个责任还有进一步的划分。一个是对损害故意,另一个就是quasi delictuelle的责任。quasi是几乎的意思,差不多是个“准轻罪责任”,是由于行为人非故意(过失、疏忽等)造成的损害。
引起损害的是过错(la faute),过错当然也相应分为合同过错(faute contractuelle)和所谓“轻罪”过错(faute delictuelle)。例外是无过错责任(responsablite sans faute……终于跟中国接轨了)。
剩下的,以后继续……这blog越来越像读书笔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