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通与SE社的对决:“古墓丽影”商标案

来自古墓丽影中文站

2019年,TombCrow 偶然在案例库中看到一个北京娱乐通因注册了“古墓丽影”商标而与古墓丽影版权方史克威尔艾尼克斯在法庭上PK的案例,随手发了条微博,并未深入研究。

2021年10月,在正式整理该案例,也就是编辑本条目的时候,TC又有了意外的发现——有个#熟悉的logo,出现在了第三方申请的“古墓丽影”商标里。

先说娱乐通的案子,再说其他的八卦。

“古墓丽影”商标案:娱乐通PK商标评审委和SE

2006年娱乐通申请注册“古墓丽影”商标[1],2009年通过。在2015年该商标被裁定无效,娱乐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中,古墓丽影版权方史克威尔艾尼克斯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他们的立场当然和作为被告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娱乐通不能申请“古墓丽影”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及SE认为“古墓丽影”是SE商标"TOMBRAIDER"的中文翻译,不应由娱乐通所有;娱乐通表示“古墓丽影”和“TOMBRAIDER”没有关联性不构成近似商标。

结果,娱乐通一审败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二审(终审)判决书全文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号:(2016)京行终2706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京市海淀区知春路**号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层**区**。
法定代表人董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门海萍,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京市**城区茶马**街**号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博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斯奎尔埃尼克斯,住所地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黑修道士路**号士路240号。
法定代表人菲利普·提莫·罗杰斯,执行总裁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洁赟,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倩峰,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娱乐通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13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第5359092号“古墓丽影”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为中文文字“古墓丽影”,并非G795505“TOMBRAIDER”(简称引证商标)的中文直译。但是翻译方式除了直译之外,通常还允许进行艺术化处理,使翻译满足“信达雅”的要求,本案的“古墓丽影”即是结合游戏内容对“TOMBRAIDER”的意译。斯奎尔埃尼克斯有限公司(简称斯奎尔埃尼克斯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TOMBRAIDER”游戏产生于1996年,后陆续出品了数个系列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众多期刊及报纸媒体在介绍该游戏时均将“TOMBRAIDER”翻译为“古墓丽影”。由此可以证明相关公众已经将英文“TOMBRAIDER”与中文“古墓丽影”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互译关系。此外,娱乐通公司提供的“古墓丽影”游戏作品光盘封皮上也有“www.tombraider.com”字样,说明娱乐通公司主观上也认可二者之间的上述互译关系。娱乐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可以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从而不容易造成混淆误认。综合以上证据,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相同,具有明确对应的关系,导致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娱乐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娱乐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责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含义为坟墓袭击者、抢劫者,诉争商标古墓丽影为一叙述性汉语词汇,含义为古墓中美丽的身影,两者字形、读音完全不同,缺乏对应关系,不构成近似商标。2、斯奎尔埃尼克斯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报刊媒体将“TOMBRAIDER”翻译为“古墓丽影”绝大多数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说明诉争商标申请日之时,“TOMBRAIDER”与“古墓丽影”未形成对应关系。3、娱乐通公司主观上认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互译关系,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客观上有无对应关系没有关联性。

被上诉人辩称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斯奎尔埃尼克斯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娱乐通公司。
2.注册号:5359092。
3.申请日期:2006年5月19日。
4.专用期限:2009年5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
5.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8,0923):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软盘;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光盘;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与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光盘(音像);动画片。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斯奎尔埃尼克斯公司。
2.注册号:G795505。
3.基础注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4.基础注册日期:1997年4月1日。
5.申请领土延伸保护日期:2003年1月16日。
6.专用权期限:自2013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16日。
7.标志:
8.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8,0923):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游戏,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光盘,只读存储记忆光盘;磁带及其盒带;电视游戏等。

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15]第9329号《关于第5359092号“古墓丽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5年1月21日。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娱乐通公司注册的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直接对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依照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被诉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四、其他事实
在商标评审阶段,斯奎尔埃尼克斯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证据:斯奎尔埃尼克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介绍、相关媒体对斯奎尔埃尼克斯公司的报道、斯奎尔埃尼克斯公司年报和经营数据等使用证据、斯奎尔埃尼克斯公司申请及注册商标信息、娱乐通公司与“EIDOS”签署的协议。
原审诉讼中,娱乐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发行的游戏作品光盘及外包装盒的封皮,娱乐通公司与云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振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发行协议及发票,娱乐通公司的部分发票,意图证明娱乐通公司对“古墓丽影”进行了多次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中,娱乐通公司提供的“古墓丽影”游戏作品光盘包装封皮上有“www.tombraider.com”字样。
原审诉讼中,斯奎尔埃尼克斯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国家图书馆在线数据库收录的关于“古墓丽影TOMBRAIDER”的报道,用以证明“古墓丽影”一词与引证商标是英汉互译的关系。上述证据中载明“TOMBRAIDER”游戏产生于1996年,后陆续出品了数个“TOMBRAIDER”系列产品,众多期刊及报纸媒体在介绍该游戏时均将“TOMBRAIDER”翻译为“古墓丽影”。
原审另查明,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娱乐通公司所在原地址邮寄了答辩通知书及相应材料,该挂号信并未被退回。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同样的地址向娱乐通公司邮寄了被诉裁定,娱乐通公司收到了被诉裁定。
原审庭审过程中,娱乐通公司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信息、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
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鉴于娱乐通公司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联系。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诉争商标为中文“古墓丽影”,引证商标为英文“TOMBRAIDER”。根据斯奎尔埃尼克斯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尽管部分证据形成于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但仍有部分证据系相关期刊、报纸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对于斯奎尔埃尼克斯公司推出的“TOMBRAIDER”游戏以及根据该游戏改编而成的电影的介绍和报道,且该部分证据足以证明英文“TOMBRAIDER”在中文语境下翻译为“古墓丽影”,相关公众可以将英文“TOMBRAIDER”与中文“古墓丽影”形成对应关系。鉴于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相同,若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娱乐通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娱乐通公司所提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均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继祥
审判员  亓 蕾
审判员  俞惠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妍

“秋之回忆”:相似遭遇,不同结局

娱乐通注册国外游戏的中文商标,这个操作也不是专门针对“古墓丽影”的,比如“秋之回忆”就被娱乐通注册了。

这波操作基本上都是在娱乐通代理这些游戏期间,为自己代理的游戏注册了中文商标。

“秋之回忆”被娱乐通申请注册,时间同样是2006年,只不过它的续展没有出现任何问题,至今还在娱乐通手里。

由于娱乐通注册了商标,后来的游戏如果不让娱乐通代理,就不能再使用这个中文商标。

于是,“秋之回忆”系列在2018年再出新作时,中文名变成了“告别回忆”。

从“秋之回忆”到“告别回忆”

迷惑:SE社中文名

判决书里将SE称为“斯奎尔埃尼克斯”,但SE社内地注册公司是“史克威尔艾尼克斯(中国)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也就是SE社官方中文名是“史克威尔艾尼克斯”。

这个“斯奎尔埃尼克斯”不知道是怎么回事,难道就是翻译公司这么翻译了,就这么着了?[2]

八卦继续:相关商标现状

娱乐通这个“古墓丽影”商标被驳回了,那现在相关商标的情况又如何了呢?

娱乐通的“古墓丽影商标”

先来看一下娱乐通的这个商标,虽然处于无效状态,但娱乐通并未放弃,2019年还申请了续展,再度被驳回。

商标局公示的“古墓丽影”商标

心血来潮搜了下目前的“古墓丽影”商标,居然有这么多——

tombraider.jpg

表格中的 Square Enix Ltd 就是“斯奎尔埃尼克斯有限公司”,这个名称与SE社官中名称不同,而与判决书中一致,看来他们还是用的同一家翻译。[3]

除了SE社,还有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溯源质量检测和标准化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智无界科技有限公司、中科国思生物科技研究(广州)有限公司,以及一个自然人陈钦波都申请了“古墓丽影”商标,后面这一溜跟古墓丽影似乎毫无关系。

这种情况,是因为商标有分类,它适用于某一类或某几类商品,张三把“我最美”商标用在兽药上,就不能禁止李四把“我最美”商标用在残障人士物品上。[4]

商标分类有45个大类,每个大类又分数量不等的小类,一般每个小类选择一个商品或服务就能起到对该小类整体保护的作用(近似保护)。

从上表来看,SE社注册的“古墓丽影”商标,主要集中于第9大类和第41大类,他们分别是:

  • 【第九类】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通讯、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器械。
  • 【第四十一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因为计算机软件和娱乐服务分属于第九大类和第四十一大类,所以SE的注册商标集中在这两类。

那么,别人在同类商品注册或者申请延期“古墓丽影”商标就很难通过了,比如上面有个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注册41类的“古墓丽影”商标,打开看看,它的状态是“无效”:

在这个列表中,还有些有趣的东西。

SE注册商标

刚才说到,SE注册的商标,多为9类中的计算机软件和41类的娱乐服务,但因为古墓丽影有周边产品,所以也会有其他类别出现。

可以看到,SE注册了劳拉GO的内地引进名称“古墓丽影传说:迷踪”,这个名字负责引进的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倒是没有尝试自己去申请呢……

而SE社还老早就把“劳拉·克劳馥”也注册了。

下表中我们也看到,除了SE,还有家公司也注册了同样的商标,但这些商标其实都在异议中。

在这个“古墓丽影”商标列表中,出现了一个非常熟悉的logo:

熟不熟?

这是“古墓丽影中国”(后来改名“古墓丽影网站”)的logo(参吃瓜:中文站与隔壁,“肯德基”和“啃得基”的那些事#“抄着抄着, 我就成了你”):

看看这个商标的注册历程,起初也是被驳回,但是凭借类似娱乐通的锲而不舍,复审通过了。

至于打的什么主意,就实在不知道了。

脚注

  1. 应是代理引进七代期间。
  2. 因为参加诉讼的不是SE中国,而是英国的SE。外国公司在我国参加诉讼,需要提交经公证认证的翻译件,法院判决使用的就是这些翻译件上的名称。有可能是英国方面提供的翻译件里将公司名音译为了“斯奎尔埃尼克斯”。
  3. 参上一条注释
  4. 这里只是随便举个例子,实际上“我最美”涉嫌绝对化用词,未必能通过审核。